在不同的歷史文化與風俗民情下,人們對「名稱」的認識與解讀各有不同。從語言的使用、態度的轉變到法律規範的影響,隨著時代的演進,從個人到社群團體,名稱與自我肯認及身分認同緊密相連,擴及每個人對自立生活、安身立命的追求。
早期,由於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不夠了解,加上醫療資源缺乏,社會與媒體的標籤、成見,進一步強化了社會大眾與個人對精神疾病的負面刻板印象,導致污名化效應與社會排除,甚至損害了權益。
這種因為疾病的隱喻,帶來某種程度的污名,使得「精神障礙」的名稱與歧視相連,更影響個人對自我價值的看法。具有隱喻或負面連結的名稱是一種負擔、困擾,甚至成為污名的來源。例如過去的「精神分裂症」,因為疾病名稱容易誤導社會大眾,對疾病產生誤解外,也加劇病友所承受的污名化壓力而影響到自尊、自信,甚至是人生。因此,在許多團體的倡議努力下,台灣、日本、韓國等地已更名為「思覺失調症」,以減少汙名化效益。
在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前,慢性精神病患者在舊制身心障礙鑑定下,政府和民間慣於使用「精神障礙者」命名。修法後,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列為第1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類別中。相關統計和官方文件仍然沿用「精神障礙者」一詞。在台灣簽署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後,國家報告中則將精神障礙者翻譯為「心理社會障礙」(psychosocial disability),以突顯心理健康與社會環境的相互關聯。
台灣一年有近3百萬人求助於精神科,其中當然也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精神障礙者、有領有慢性精神病重大傷病卡者,由於不同名稱的並存,我們在提供服務時,選擇政府文件中較常使用的語言,稱呼我們主要的服務對象為精神障礙者。不過,我們的服務對象涵蓋不同心理狀況的人群,因此除了「精神障礙者」之外,我們也使用「心理困擾者」來描述因壓力或情緒困擾、健康因素等需要心理支持服務的廣大朋友,因為心理健康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
在本會「精神障礙者社會融合與自立生活支持中心」的服務中,我們在協助出現有輕微症狀或可能正處於精神疾病症狀初期的朋友,這時候我們更傾向稱呼服務夥伴為「心理困擾者」,因為心理困擾是每個人都可能經歷的情況,並不一定被診斷為疾病,因此非特定人所有。
正如Solomon(2016)在《背離親緣》一書中所述:「傳承自父母的垂直身分(如膚色、語言),是社會對他們的認知,自同儕獲致的水平身分,是他們對自己的認知。」(p.封面)人們透過日常生活與他人的互動、感知來自外界的態度,並從生命經驗不斷探索與梳理,最後成了自己的認知。
本會自成立以來,便致力於服務有心理支持需求的國人、專業工作者、精神障礙者之家屬以及社區民眾,並積極倡議更完善的心理健康社會。我們長期在全台各地以創新模式推廣自立生活與支持性決策概理念,走進社區與大家走在一起,推動人權的普世價值。
如前述所言在台灣,每年至少有近3百萬人到精神科就診,有些精神疾病和高血壓、糖尿病一樣,它有可能變成一種慢性疾病,只要按照醫師的囑咐規律服藥、復健,他就跟所有的人一樣,可以透過治療穩定控制,跟疾病共處;有些精神疾病症狀則像感冒,是一種心理感冒,可能來得快,適當支持後能快速恢復。我們希望社會以更理解、友善的態度來看待心理健康與心理困擾者,讓每個人都能安心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