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倡議

5%到15%之間!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何時真正走向人權模式

5%到15%之間!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何時真正走向人權模式

作者 / 林恩淇專員

 

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全面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政府於2014年公布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年6月公告一份「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當中指出CRPD第1條提到,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完整且有效地參與社會。因此,依據CRPD的精神,適用合理調整的對象除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外對於處於障礙處境下並提供資料佐證有實質需求的身心障礙者,亦可適用,也就是CRPD提出的「人權模式」

值得關注的是,台灣政府已辦理兩次CRPD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IRC)2017年「建議國家將身心障礙者人權模式納入國家立法,關注所有身心障礙者的人格尊嚴;立法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並確保身心障礙者(包括具備多重及交叉身分者)享有實質的平等,包括合理調整納入各項國家法規」。2022年IRC委員表示,台灣政府沒有根據2017年的CRPD結論性意見以及2022年5月兩公約的結論性意見,制定出綜合性的平等與不歧視法案,未致力於統一或協調不同部門要如何處理歧視,也並未對國家和私部門施以強制義務,也沒有要求採取積極措施,並缺乏補救程序。台灣政府雖然在法律和政策領域已有一些積極進展,但依然採取慈善/生物醫學模式作為看待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架構感到失望」。

2024年5月13日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舉辦〈反歧視法〉草案意見交流會,接續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辦理4場分區公聽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在5月13日交流會上,建議〈反歧視法〉草案第2條第2項及第3條所稱「身心障礙」、「合理調整」、「保護特徵」之對象,不應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限,會議主席強調〈反歧視法〉草案與各主管機關協調溝通後所擬,也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溝通,適用對象不能只針對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之後會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2024年8月7日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稱身權法),不僅原條文第5條「身心障礙者」身分認定未修訂,修正草案第16條合理調整適用對象,也未見將因身體功能與結構的損傷導致有障礙情形,但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納入修法範圍,不僅打臉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的說法,也凸顯作為行政部門最高人權單位,負責督導、統合及協調跨公約、跨部會之人權業務,無法對行政部門施以強制人權責任, 也無法協調行政部門修法轉型為人權模式。

身心障礙證明非人權模式,遲遲忽略10%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條文涵蓋了人民基本權保障,包括個人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等多元的面向。社會福利政策是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神,無庸置疑「社會福利」是人權保障的主要組成,國家透過政策立法及福利服務輸送,來保障人民權益及滿足的基本需求、提升生活品質,享有「福利權」大多須符合「福利身分」,其資格條件來自相關立法規定。因此,要獲得身心障礙福利與保障,基本須符合身權法第5條八大分類,通過衛生機關身體功能與結構(bs碼)、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的鑑定,由社政機關依據醫療鑑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合於規定者,再依據需求評估提供所需之福利服務,各行政機關提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其資格認定多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主。

事實上,瑞典與英國的兩位IRC委員Adolf Ratzka與Diane Kingston,在2017年CRPD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上,指出我國身心障礙人口比例「過低」,以全世界身心障礙人口比例平均落在15%左右,台灣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人口約占全國人口5%,詢問政府如何能夠從這數據來推論出身心障礙總人口數到底有多少?至今已過7年,政府在〈反歧視法〉立法、〈身權法〉修法,可看出面政府面對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價值觀仍維持5%,在「合理調整」入法後,請求權也只限於領證的身心障礙者,這些年來仍不時有媒體報導,有實際障礙損傷情況的民眾,因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不適用相關的社會福利資源,而無法解決生活各種阻礙,

「合理調整」是實現個人的正義,政府作為人民基本權保障者、社會福利提供者,政策法令必應該要與時俱進,採取積極措施或程序,確保處於障礙處境下有實質需求的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政府資源協助,建立符合人權趨勢與民眾需要之社會福利體系,創造真正實質平等的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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